一、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属县政府鼓励的项目,给予支持。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矿产资源精深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深加工、机械加工、电子制造、现代服务业项目,自投产年度起3年内按企业上缴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由受益财政100%奖励给企业作为科技发展基金。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办理证照只收取工本费,劳务性收费执行最低标准;企业缴纳的行政事业性费用,按规定下限征收。
三、对兴办投资规模大、拉动作用强的生产加工型项目,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其征用土地各项手续费用均执行法定标准的下限。
四、投资进行能源、交通、环保、水利、教育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的外来投资企业,可按法律法规规定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办理使用土地的各项费用按法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五、对域外客商投资从事养、种、栽项目,按规定办理手续后,可以依法租用集体土地。
六、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大、对建平经济具有拉动作用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七、为投资者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实行“代办制”或“领办制”,并由县委、县政府颁发“荣誉绿卡”,实行一卡收费制。
八、对引进域外投资项目和域外无偿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中介人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千分之一奖励。报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受益财政兑现。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招商引资若干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