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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涑河开发建设招商引资有关优惠政策
2008-9-27 14:46:29 点击:
    1、政府支持各类投资者参与涑河新型商贸服务经济带开发建设。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商贸服务、房地产开发、社会公益事业等。  

      2、投资者投资建设并自主经营管理的商贸服务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对宗地政府土地收益部分给予适当优惠。属国内外著名品牌企业的(本行业国际前100名、国内前10名),对宗地政府土地收益部分给予全额扶持,用于项目配套建设。商贸服务类项目,自建成营业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市级地方留成部分,前五年政府扶持50%。

        3、基础设施类项目涉及的税费,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的,一律按政策规定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自投产运营之日起,前三年政府给予100%扶持,后两年扶持50%。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根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按比例给予扶持。

       4、投资项目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入归市及市以下财政和部门的行政性收费,建设期内一律免收;事业性收费除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按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最低限三分之一收取外,其它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5、投资者在涑河开发片区内进行成片综合、组团式开发建设的,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多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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