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招商引资步伐,充分调动社会招商引资积极性,实现多渠道引进资金,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为本市各类投资项目引进市外资金的中介人(以下简称中介人)。
中介人是指经投资者确认,引荐市外投资者来我市投资,与项目单位建立联系并最终促成投资到位的直接介绍人。中介人可以为一个或多个人、一个或多个单位。中介人仅限直接中介人。
第三条 凡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能力的市外法人、自然人和其它经济组织以独资、参股、控股、合资、合作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来醴陵进行下列投资,均可遵照本办法对其中介人进行奖励。
(一)、高新技术企业;
(二)、一般性工业企业;
(三)、农业、文、教、卫、旅游等项目;
(四)、投资商贸、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等项目。
第四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招商引资奖励范围,如有特殊情况,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审核:
(一)、在我市设立商业批发零售代理、连锁经营点、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二)、项目已经投产经营,再进行申报或重复申报的;
(三)、企业变更有关事项重新登记,或变更工商、税务注册内容的;
(四)、上级政府对我市的调拨资金、投资以及我市争取的银行贷款。
第五条 外来投资者的实际到位资金达到奖励起点的,按以下标准对中介人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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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奖励起点
(人民币) |
奖励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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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国内知名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 |
500万元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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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工业企业 |
500万元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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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文、教、卫、旅游等项目 |
300万元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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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益项目、商贸等项目(招标的除外) |
2000万元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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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开发 |
2000万元 |
1‰ |
国际国内知名企业包括世界500强企业或拥有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或其他公认的国际国内知名企业,具体由市招商领导小组视情况审核;高新技术企业由省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
新引进的对醴陵有重大影响的标志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招商领导小组制定奖励办法和标准,对中介人进行奖励。
第六条 本办法的“实际到位资金”是指市外投资者认缴的注册到位资金内并已形成固定资产部分(不含流动资金和本地贷款);
投资商贸、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际到位资金”是指项目启动时的首期实际投入资金;
第七条 招商引资奖金的计算方法为:以相关部门认定的实际到位资金金额为基数乘以相应的奖励标准。奖金币种为人民币。
“实际到位资金”为外汇的,按奖励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算。
第八条 同一项目已获省、株洲市引资中介人奖励的,原则上不再参加市内奖励,但如符合我市计奖条件,省、株洲市奖励标准低于我市标准的,按我市标准补足。
第九条 奖励申报审批程序
(一)中介人在招商引资时,必须提供外来投资者真实的投资意向和资信情况,协助外来投资者与各方直接联系,并凭有效身份证到市招商局先行备案。
(二)引资项目资金到位后,由中介人向市招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资料:
1、投资者和中介人的真实身份证明;
2、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3、合法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4、相关机构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或投资者在创办企业中用于固定资产的有效税务发票(复印件);
5、投资者出具的确认中介人身份的证明。
以上资料齐全后,由市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市招商领导小组审核后,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定。
(三)中介人经审定后,由市招商局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在公示期如发现弄虚作假或与实际不相符的,取消中介人资格。公示后,按年度由市政府按标准进行奖励,并颁发奖励证书。
第十条 职权范围内尽义务引进的招商项目的奖励,由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定。
第十一条 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并设立奖励基金。
第十二条 对虚构中介人或弄虚作假的行为,除追回所发奖金外,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外投资者包括中国大陆境外的投资者和醴陵市外、中国大陆境内的投资者,市外资金包括中国大陆境外的资金和醴陵市外、中国大陆境内的资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试行。凡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