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陶瓷工业园建设步伐,尽快形成产业规模和经济优势,对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生产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与陶瓷产业配套的生产项目,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陶瓷工业园为域外投资者提供优惠的用地条件。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土地使用执行“零地价”,原则上按37.5万元/亩的固定资产投资密度无偿提供项目用地,并负责厂区平整。其使用年限确定为15年,并由土地部门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15年后如企业继续使用,可以续办土地使用手续。对采用征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2万元/亩的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不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对进入陶瓷工业雷锋投资建厂的陶瓷生产企业,在企业投产后三年内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登记,或自企业投产之日起,连续5年享受财政奖励政策,前3年由县财政比照企业上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县级分享部分100%予以奖励,后2年按50%予以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企业投产之日起,连续10年享受财政奖励政策,前5年由县财政比照企业上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县级分享部分100%予以奖励,后5年按50%予以奖励。
三、财政每年要拿出一定的资金用于陶瓷工业园重点项目的贴息,以支持企业增加投入,扩大规模,稳步发展。
四、陶瓷工业园确定为无费区。企业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期间所发生的县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工业园项目建设和生产期间所需的由本县提供的自来水、煤炭及陶瓷原料,一律按本地最低价格给予优惠,并允许使用地下水资源。入雷园企业生产用电执行国家优惠电价政策。
五、陶瓷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为入园企业依法领办相关审批手续,并实施跟踪服务。
六、对入园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和“挂牌”保护,有关部门不得进入企业检查,必须的检查项目要经陶瓷工业园管委会同意。
七、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建设期间和投入生产后,按投资规模和信贷政策由县政府协调金融部门解决相应的流动资金(一般按固定资产投资的50-70%安排)。
八、加强对陶瓷原料的宏观调控,由县政府协调统一办证、统一价格、统筹管理,保证陶瓷企业的有效供应和陶瓷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九、保证为入园企业提供“三通一平”。企业开工前,供电,将高压一次线路(10kv)t接入厂;供水,自来水主管线引埋入厂;公路,按照工业园公路网设计,保证企业生产运输需要。
十、对投资额度大、对工业园发展具有牵动作用的项目,可“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给予更优惠的条件,提供更宽松的政策。
十一、与陶瓷产业相配套的项目同样享受上述政策。
十二、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由陶瓷工业园管理委员人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