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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库县关于陶瓷工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规定
2008-9-2 11:20:48 点击:
为了迅速打造东北瓷都,实现陶瓷工业的“二次创业”,到2012年实现各类陶瓷生产线1000条的目标,经法库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陶瓷工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一、土地政策
    第一条 按投资强度(50万元/亩)以合同方式确定企业使用土地规模,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期50年,工业基准地价141.00元/平方米。投资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由受益财政在项目建设期内奖励给予投资方一定程度的标准厂房建设补贴。
    为及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企业第一年需缴纳征地补偿费24000元/亩,余下部分分成4年缴纳,每年缴纳25%,需要提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应缴足实缴金额。
    企业也可以第一年交征地补偿费24000元/亩,余下部分第五年一次缴纳,但此时土地归县政府国有资产公司所有,第五年办到企业名下。
    细则:
    1、征用土地所有费用
    工业基准地价141.00元/平方米,其中:征地补偿费36.00元/平方米,省市县费用31.20元/平方米,土地出让金43.00元/平方米,基础设施配套费31.80元/平方米。
    2、省市县各级收缴额度
    省市费用:共31.2元/平方米,其中有偿使用费(中央)16.00元/平方米,耕地开垦费(市)10.00元/平方米,管理费(省、市、县各1.2)3.60元/平方米,登记费(县)1.60元/平方米。
    征地补偿费:36.00元/平方米。
    农业发展基金(省):0.75元/平方米。
土地契税:5.64元/平方米。
    县级代扣基金:共15.41元/平方米?农业发展基金3.00元/平方米,储备基金5.64元/平方米,廉租房基金3.95元/平方米?土地局业务费2.82元/平方米。
    县留成部分:计算公式为:基准地价-省市费用-征地补偿费-农业发展基金(省)+土地契税=78.69元/平方米。
备注:企业征用土地实缴纳60000元/亩,奖励37808.88元/亩。
  二、财税政策
  第二条 由于陶瓷产业的特殊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按国家税收政策征收,同时比照国内其他陶瓷产区的做法。
  第三条 对工业瓷等需查实征收的企业,连续5年享受财政奖励,即前3年按纳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100%予以奖励,后2年奖励50%。
  第四条 日用瓷、卫生洁具、艺术瓷、军工瓷等根据企业规模、附加值,参照其他地区税收标准制定。
  第五条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按县级留成部分的30%予以奖励,随征随奖。
  第六条 对进入全县前10名的纳税大户,享受县政府给予的特殊奖励。
  第七条 在沈阳市政府对陶瓷生产企业的奖励政策有效期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环境保护达标基础上(主要是酚水、粉尘、烟尘),享受沈阳市有关贴息扶持政策,由市有关部门认定,按固定资产投入5%给予奖励。
  第八条 对获得国家级名牌、国家驰名商标的企业,每项奖励100万元;对前5个创省级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的企业,每项奖励30万元(不兼得)。
  细则:
  建筑陶瓷以第一户第一条线(沈龙陶瓷160米窑炉)为50万元/条计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超出部分按1000元/米标准征收。同时,附加值高的抛光砖,对超出部分上浮10%。
  三、收费优惠政策
  第九条 陶瓷工业区域确定为“无费区”,企业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期间所发生的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第十条 进入陶瓷工业区域内的生产企业,建设和生产期间由本县提供的电力、自来水以及陶瓷原料,一律按本地最低价格给予优惠。
  四、优质服务政策
  第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负责为进驻企业协调办理各种审批手续,并实行跟踪服务。
  第十二条 对进入陶瓷工业区域的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有关部门进入企业检查或执法,由管委会统一安排,制订年度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特殊情况须经县政府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并由管理委员会统一安排。
  第十三条 法库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为进入法库陶瓷工业区域的企业提供一定数额的融资担保,并协调金融部门给予流动资金上的支持。
  第十四条 为进驻企业提供五通,即:通电、通路、通水、通电信、通有线电视,所有管线接到厂区外主干线,并按总体规划建设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
  第十五条 对进入区域的品牌企业和引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由县政府研究决定,最后以所签订合同为准。
  第十六条 进入法库陶瓷工业区域的域外生产企业所聘用的管理人员和工人愿意在法库县城落户的,一律免费办理县城户口,暂住人口一律免收人口暂住费。
  第十七条 根据国内同一地区来法库投资的规模、品种和企业数量,可按包片开发政策在已规划的法库陶瓷工业区域内划出部分土地,集中建立陶瓷生产工业基地。
    五、附则
  第十八条 当国家法律、政策发生变化,本规定随之做出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原有文件废止。
    第二十条 本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本篇文章来源于 天天厨卫网|www.chuwei365.com 原文链接:http://www.chuwei365.com/news/2008/06/11/1067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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