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激励物流及相关企业在法库物流经济区发展的积极性,依据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物流经济区实际,特制定优惠政策如下:
一、优惠对象
凡在法库物流经济区规划范围内于2007年1月1日始兴建的物流项目及相关项目,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且投资强度在35万元/亩(含)以上或年纳税额50万元(含)以上项目要求的投资(经营)主体。鼓励发展总部企业。
二、土地政策
规划区内商业用地基准地价248元/平方米,工业用地基准地价141元/平方米。
三、财政政策
年纳税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自纳税之日起连续5年享受奖励,即:据企业实缴税金(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前三年按100%给予奖励,第四年、第五年按50%给予奖励。免收基本建设和经营期间所发生的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含)级以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协调从低收取。
四、服务政策
实行专人专项服务制,即指定专人针对具体项目实行“零”距离服务。
五、附则
(一)本政策由法库物流经济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有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即时废止。
(二)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适时调整。
法库物流经济区管委会
2007年3月11日